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1民初2440号之一
原告:钱莲娟,女,194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4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钱莲娟之子),住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0********。
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新汽车站建材市场A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3667908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
法定代表人:凌群,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杞梓里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钱莲娟诉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莲娟因病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包耕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原告钱莲娟系诉争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唯一土地承包经营者,现该土地的承包方钱莲娟已经死亡,又无其他家庭承包成员,故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钱莲娟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