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还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CEW67。
法定代表人:张绪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116ME1770112K。
法定代表人:李先育,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滨湖侧路合德昌水暖管材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93997179L。
法定代表人:郭新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峰,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雄,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滠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中佳鹏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缴纳反诉费用,请求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中佳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滠口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其不缴纳反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反诉按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09288元,由原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喜兰
书记员胡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