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5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滨湖侧路合德昌水暖管材城B1栋3层。
法定代表人:郭新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峰,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雄,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还建楼三栋一楼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绪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育,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德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鹏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滠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中佳鹏公司确认在2020年12月24日之前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在对案涉工程合同内工程和合同外工程即办公室、标准间B1、B4装修工程的价款进行审核,也确认系因中佳鹏公司不认可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合同外工程价款的审核金额导致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就此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故2021年1月20日前未出具正式工程款结算报告的原因不在于滠口村委会、合德昌公司,一审法院直接按照中佳鹏公司报送的金额认定合同外工程价款为3388041.06元依据不足。鉴于二审中中佳鹏公司坚持不同意对合同外工程按照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初审价207.25万元处理,且合德昌公司二审中就此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故本案应通过鉴定查明合同外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