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48号
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道贯泉小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1996254G。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童欣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还建楼三栋一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CEW67。
法定代表人张绪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70.7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4707400.00元为限: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2100××××001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