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110号
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凤凰山厂房(J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TB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还建楼三栋一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CEW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1.3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7月13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以人民币1113800.00元为限:
1、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2100××××0018账户的存款;
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0124××××0001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