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7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滨湖侧路合德昌水暖管材城B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还建楼三栋一楼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德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9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德昌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