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4民初768号

原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下南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元辉小区43栋一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熊永庭,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建业公司)与被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景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鑫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金明,被告欣景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永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鑫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欣景物业公司赔偿打印机修理费用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夜间,原告发现设在荆门办事处的办公室被水浸泡,后联系被告前来现场查勘,发现原告装修的木地板、打印机、一些打印好的重要资料被水浸泡,打印机内部全部进水,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经核查,该漏水水管系原告所在小区售楼部的闲置水管,无人使用,该水管及水表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经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欣景物业公司辩称,2019年8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刘军梅接到原告公司人员周峰电话,其称8月21日晚办公室被水浸泡。之后,刘军梅赶到现场进行协调,发现是办公室内的水管堵头被水冲脱导致。被告认为,1、被水浸泡的原因是水管堵头的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也非被告所有或能够控制;2、原告在水管前端未安装阀门,未预见堵头存在粘合剂氧化发生脱落的风险,自身存有重大过错;3、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价格评估报告,证据不足;4、被告履行了日常巡查义务,但仅限于公共区域,而事发现场并不在公共区域。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中鑫建业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楚天豪都”小区西的办公室系向王卫东个人租赁。

2019年8月21日晚,中鑫建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办公室被水浸泡,导致室内的木地板、打印机等物品受损。次日,其工作人员周峰联系欣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军梅后,双方至现场查看处理,发现办公室被浸泡的原因系室内闲置的一根水管上的堵头脱落后出水导致。后双方就产生的经济损失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鑫建业公司对其租赁使用的办公室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理应防范屋内水、电事故的发生。其办公室被浸泡的原因系室内水管上的堵头脱落后出水导致,而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或因管理失职造成,故原告中鑫建业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欣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