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2民初353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海天龙腾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路东风阳光城荟景苑5栋101A#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扬洺房屋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同兴街9号一层二号。
经营者:***,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海天龙腾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扬洺房屋维修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被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按规定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反诉部分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部分按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扬洺房屋维修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倩倩
人民陪审员焦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