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41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河南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河堤乡人民政府院内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JCA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