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507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男。
被告: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蓝锦鹏。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金 煜
书 记 员
夏 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