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揭阳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507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男。
被告: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蓝锦鹏。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金 煜






书 记 员


夏 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