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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丰市大华拆房有限公司要求责令大丰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丰市大华拆房有限公司要求责令大丰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上诉称,2012年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动员拆迁,***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于2013年3月28日将房屋内的动产全部搬移,将房屋交给大丰市大华拆房有限公司拆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答应很快与***签订协议,并进行补偿。但***的住宅被拆除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至今未能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根据***诉状、起诉理由及证据材料,***与拆迁人已达成过口头补偿协议,也收到了相应补偿款项,且***向原审法院起诉也已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对***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顾洪青
审 判 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谢 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