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5962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旭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横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旭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