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02执异18号
异议人:湖南金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50355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符顺金,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滕久富,男,苗族,1962年4月14日超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许第高,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在执行符顺金、滕久富与***、许第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金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金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17)湘1202执恢4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又于2018年6月25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金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银燕
审判员张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