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4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桓台经济开发区石化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1272XP。
法定代表人:李永政,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鲁0321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