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39号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92874705。
负责人:胡庆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上诉人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陈庆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淄博启迪物业有限公司活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禚慧聪
审判员 苏晓宇
审判员 孙德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