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存、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773号
原告:**存,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存与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存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存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扬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773号
原告:**存,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存与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存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存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