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288号
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军,山东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德,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宫荆路百花苑生活区。
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计2452元,由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迪迪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