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289号
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12664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由原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