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178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595711791X。
法定代表人:张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无效;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徽翔公司与黄山嘉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徽翔公司承建黄山嘉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歙县的公司车间三、仓库工程,合同价格为1136.38万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找到原告,商定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上签字后,被告未将该合同盖章返还原告,也未将其与嘉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原告。原告在进场施工了2/3后无力再继续施工,鉴于原告非被告单位内部员工,该《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转包。另原告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法律规定,该《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应属无效合同。为此,特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徽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本案是诉及确认合同效力问题的案件类型,不适用专属管辖。综上,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驳回原告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红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峰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