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施乃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临沂施乃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执1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迎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
法定代表人:董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临沂***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2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于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8日四次对被执行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鲁QG××××、鲁QB××××汽车各一辆,经本院与车管所核实,查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以西、澳柯玛大道以北053-商务金融用地9320,不动产权证明:沂南国用(2015)第0018号,本案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审批拘传手续,并交付执行。
2021年8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申请本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线上线下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的财产依法进行轮候查封无法处理,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14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