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财保148号
申请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5866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浩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富康路1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3766966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浩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福建省浩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