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翔黎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博翔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02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B***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石**,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石**(系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系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与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10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3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石**、***在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设立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以第三人石**、**明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居间费3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院将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世武
审判员***
审判员涂传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