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02执2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B***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10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3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鄂A8R9K9沃尔沃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8R9K9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世武
审判员***
审判员涂传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