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02民初2117-1号
申请人:**,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XX城XX区XX苑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38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已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155000元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被申请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7115或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中北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0301上存款在3850000元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三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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