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02执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B***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10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3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等信息。其名下车辆已经查封,经工商登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裁定追加第三人石**、***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第三人已向本院提供执行异议之诉,暂无法执行。本院已依法向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7月0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世武
审判员***
审判员涂传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