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翔黎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梅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敦亮,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万红,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10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有效没有事实依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案涉总承包合同不是经过招投标而是通过被申请人居间的方式促成的,被申请人的居间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因此居间合同应为无效。认定案涉总承包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效力的法律依据不同,原判决以总承包合同在另案中被确认有效来认定本案居间合同有效是错误的。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而且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有效。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居间行为,申请人应当支付居间费。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服务,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博翔公司与**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向博翔公司提供工程项目信息,促成博翔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博翔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约定的居间费用是用于非法取得工程项目,其主张**的居间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居间合同应为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博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博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惠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