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6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瓦岗寨乡东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4日生效的(2021)豫0105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三、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委托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公积金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