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6140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
负责人:莫险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史洋,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滑县瓦岗寨乡东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公司)诉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方特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史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特公司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赔偿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20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2019年12月6日,被告被确认为泗阳县2020年县道公路维修工程(一标段)的中标单位后,被告放弃中标。被保险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向被保险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支付保险金18万元。依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己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利。
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被告方特公司向原告投保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20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2019年12月6日,被告被确认为泗阳县2020年县道公路维修工程(一标段)的中标单位后,被告放弃中标。被保险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被保险人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支付保险金18万元。泗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权益转让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保险条款、索赔通知书、评标结果公示、河南方特公司的情况说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权益转让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对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被告要求赔偿。依据原告提交的保险单、索赔通知书、权益转让书,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80000元及自2021年6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韩伟周
审判员 郭春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