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2534号 原告:***,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花园50HD3B2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请选择区安康大道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