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保全费12058元。因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1年2月3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全的有1000000元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2、**由于本案剩余标的过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及采取措施。
3、**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措施。
4、**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