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309-1号
申请人:**,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申请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瓦岗寨乡东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6NBG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方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