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权县和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1民初5387号
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盛世名门2号楼66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52009957Q。
法定代表人:常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浦利,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和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58DJP3W。
法定代表人:高付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亚洲,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宸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和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