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555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朱文凯,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法定代表人:刘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大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盛世名门2号楼661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52009957Q。
法定代表人:常明宏,职务:总经理。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19-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17。
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职务:董事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2742P。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守亮,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