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215号
原告:湖北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521号**公园一号7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91Y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QQUA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向原告湖北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湖北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