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杰惠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杰惠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1民初7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监利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被告:福杰惠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兰浩。
原告***诉被告福杰惠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索娜
人民陪审员格龙
人民陪审员西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