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153号
原告:武汉兴日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6栋1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林圆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长城园路8号海容孵化器D栋2楼。
法定代表人:姚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武汉兴日盛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兴日盛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兴日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