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9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12号现代中加科技城7-9栋。
法定代表人冯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欠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212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偿还货款20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偿还3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之前偿还余款39212元。二、如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列款项,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全额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