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20号
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全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2014年7月28日,本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18日,本院询问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对双方通过QQ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和理由: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该仲裁条款虽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明确的具体仲裁机构,且双方又未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
经查,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执行中,凡与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相关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订地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虽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双方也未对此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代理审判员姜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