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1387号
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