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1161号
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22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蒋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