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40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六团村六团屯。
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469163。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80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2]***仲案字第6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仲案字第6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