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世玮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4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兴让一屯。 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80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6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60.4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22年8月17日、8月22日、9月7日、9月30日、10月17日、11月3日、11月22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2)鲁0203执4049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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