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公司董事长。
在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15.15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款项425677.84元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秀萍
审判员 侯光锋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