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公司董事长。

在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钢管等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钢管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元圆

书 记 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