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821.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