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582号
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4862025D。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大街永峰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308453065C。
法定代表人:玉绍明。
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