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04民初558号
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沿河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青龙山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152176.03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0056.85元,支付社会保障费215917.95元,合计9058150.83元;2.自2023年6月1日起以7152176.0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7152176.0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8月1日开始先后承建被告风雨操场、图书馆、院墙及附属项目等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现全部工程早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工程款7152176.0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辩称,对原告起诉剩余欠付工程款金额被告没有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未全部到期,所以我方只对到期的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因工程款结清期限未到期,所以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金额不正确,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原告要求支付社会保障费的请求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方应当另行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建设被告图书楼及风雨操场项目,双方对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12.4及14.4.2(2)条款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2、竣工验收证明三份,拟证明原告施工的图书楼、风雨操场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3、投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大班额扩建风雨操场及图书馆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为16462664.42元,该审计报告载明审计值中不含社会保障费215917.92元。4、被告出具工期延误证明一份,拟证明因被告一处换热站不能拆除及环保严查等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原告没有任何过错,是被告原因导致的。5、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建设被告院墙及附属设施项目,双方对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12.4及14.4.2(2)条款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6、竣工验收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施工院墙及附属设施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7、审核报告书一份,拟证明院墙及附属设施项目最终审定工程造价数额为328343.82元。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局于2018年12月10日下发的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拟证明社会保障费由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变更为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障费215917.92元。9、原告自行制作的收款明细一份,拟证明1号证据工程收款9522932.21元,5号证据的工程收款为115900.00元。10、违约金计算明细一份,拟证明违约金的算法。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提交如下证据:记账凭证、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博山六中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博山六中项目建设手续费用统计表各一份,拟证明所诉社会保险费215917.95元已支付至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提交的1-9号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相互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10号证据,系原告单方计算所得,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发包人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与承包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六中学大班额扩建风雨操场及图书楼建设项目由承包人承建,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签约合同价为14172016.11元。
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约定,“(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预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约定,“工程开工一个月之内拨付至合同中标值的10%,工程主体完工拨付至财政投资评审值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审计审定值的5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完成后第二年底拨付至审计审定值的80%,余款第三年付清。”
2019年7月15日,淄博市博山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载明,该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经验收合格,审定工程结算值16462664.42元。
2019年3月27日,发包人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与承包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六中学院墙及附属项目由承包人承建,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签订合同价为386265.90元。
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约定,“(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预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约定,“工程开工一个月之内拨付至合同中标值的10%,工程主体完工拨付至财政投资评审值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审计审定值的5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完成后第二年底拨付至审计审定值的80%,余款第三年付清。”2019年4月26日,该项目经验收合格。2022年11月22日,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院墙及附属工程审核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328343.82元。
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出具工期延误证明,载明,大班额扩建风雨操场及图书楼建设项目工期延误是因供热站不能拆除及环保严查原因造成的。
2017年6月23日,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缴纳工程名称为“扩建项目图书楼、实验楼、风雨操场”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502000元,施工单位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大班额扩建风雨操场及图书楼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工程竣工时间2018年5月15日支付审计值的50%,但该项目的审计报告直至2019年7月15日出具,即该付款条件直至2019年7月15日实现,期间不应当视为违约。该工程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违约金共计1147883.492元(违约金计算明细详见附表)。
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院墙及附属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工程竣工时间2019年4月26日支付审计值的50%,但该项目的审计报告直至2022年11月22日出具,即该付款条件直至2022年11月22日实现,期间不应当视为违约。该项目工程款应在2022年11月22日之前支付审定值的50%,目前尚欠48271.91元(164171.91-115900)未支付,违约金计算应为699.94(违约期间为截止起诉之日,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分段计算为(48271.91*4.35%/12*2)+(48271.91*8.7%/12)。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因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实现,原告可待付款条件成立后另行主张。
关于逾期利息,因合同中并没有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且被告已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88004.12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的违约金1148583.44元。2023年3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双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8.7%,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72.00元,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24.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负担67348.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表:违约金计算明细
风雨操场及图书楼违约金计算
时间段
利率
应付款
未付款
付款
违约金
2019年7月15日
8231332.21
3549448.77
2019年10月15日
1段单倍贷款利率
3549448.77
25733.50358
2段双倍贷款利率
25733.50358
2020年12月31日
4938799.326
4838799.326
100000
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
1段单倍贷款利率
17540.64756
4396899.326
2月付款441900
15938.76006
2段双倍贷款利率
4396899.326
350652.7212
2021年12月31日
3292532.884
7689432.21
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
1段单倍贷款利率
3292532.884
23870.86341
2段双倍贷款利率
4012399.326
1月付款384500
58179.79023
2022年3月2022年12月
双倍贷款利率
7304932.21
529607.5852
2023年1月至2月
双倍贷款利率
6939732.21
1月付款365200
100626.117
违约金合计
114788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