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2596号
原告:****,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沿河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目前该案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