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淄博博山隆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3487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淄博博山隆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西过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543394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469256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博山隆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按撤诉处理,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博山隆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