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瑞安市广播电视台、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888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忠,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50129144H),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洪、朱进丰,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1470869501J),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廖仕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心海、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络公司)、瑞安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对被告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立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继忠和被告华数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晓洪、朱进丰,被告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余心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2、判令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广播电视台立即支付尚欠原告G20工作奖励15000元及年休假工资报酬9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广播电视台事业编制职工。2013年9月份,原告被借用到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工作。2017年1月9日,瑞安市政府发放文件,事业编制职工应当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2017年5月份,温州市发放文件,全市事业编制人员均发放G20工作奖励人均15000元。然而,被告华数网络公司拒绝对原告发放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被告广播电视台也只对在职职工发放了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原告未能及时发放。对此,原告多次要求俩被告确认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及时发放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但终无果。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至今未能立案。综上,原告系被告广播电视台事业编制职工,理应享受事业编制职工待遇。现被借用到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工作,但事业编制职工待遇没有变化,应当由借用单位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发放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现该公司没有及时发放,那被告广播电视台应当有义务及时发放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然而,俩被告虽经原告多次请求,但却置之不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庭后,原告补充陈述到:原告主张年休假报酬按基本工资220元/天的三倍标准计算,即660元/天,原告应享受年休假15天,2017年年休假工资报酬合计为9900元。
被告华数网络公司答辩称:一、程序方面:1、原告起诉华数网络公司主体不适格。人事争议必须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等主体之间发生,其他主体之间不产生人事争议。被告华数网络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可能成为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2、本案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前置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首先,原告虽然事先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但原告申请的仲裁系劳动争议,并非有关人事争议。该俩种争议仲裁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其次,部分原告申请仲裁时的主张金额为6600元,而起诉时却直接调整为9900元,该变更应当视为一种新的人事争议主张,必须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事实方面:1、关于G20工作奖励问题。首先,G20工作奖励是政府财政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政策性福利,由机关事业单位向政府财政申报并发放。被告华数网络公司为非事业单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收到政府财政关于G20工作奖励的财政拨款,也没有向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发放过G20工作奖励;其次,原告在诉状中主张G20工作奖励的依据是《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G20工作奖励发放具体操作口径》。被告华数网络公司没有收到该文件,对其内容真实性不得而知。从该文件的第三条发放办法里规定“工作岗位调动但未迁移工资关系的按工资关系由所在单位发放”,而本案原告的工资关系并未因借用关系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并非原告的工资关系所在单位。2、关于年休假报酬问题。被告华数网络公司的预算里没有年休补贴该项,所以华数网络公司一直鼓励包括原告在内的借用人员进行年休。华数网络公司多次以文件和会议的方式鼓励工作人员进行年休,比如:华数网络公司2016年11月出台了《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员工进行带薪年休,2017年3月通过会议方式还给予员工延迟半年时间享受上年年休假的优惠政策,并传达到每位员工。原告***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原告主张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华数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播电视台答辩称:一、原告主张确认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待遇,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原告主张确认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待遇,不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G20工作奖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G20工作奖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报酬或者福利待遇,而是国家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G20保卫工作所作的一种特殊性的奖励政策,该类奖励的性质即不是工资报酬,也并非福利待遇,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规定,该特殊的奖励政策适用的对象是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即财政部门仅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拨G20工作奖励,并没有向自收自支单位核拨奖励。本案原告都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属该特殊奖励对象。此外,政策虽然允许自收自支有权根据本单位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本单位在岗的工作人员G20工作奖励,但该决定权和发放的范围,应以实际在岗并实际参加本单位G20保卫值班为条件。由于本案原告已被华数网络公司借用,没有参加被告广播电视台本单位的岗位,故不能享受G20工作奖励。如原告实际参加了华数网络公司的企业加班或值班的,应按加班工资待遇结算支付工资,该问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G20工作奖励不存在关联性。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年休报酬问题。1、原告主张的是2017年度在华数网络公司借用期间的年休报酬,该争议应当遵循仲裁前置规则。但原告提供的关于已向瑞安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2日,该时间提出的仲裁申请,只能是对2016年的年休假报酬进行主张,而不是主张2017年度的年休报酬。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原告主张的2017年度年休报酬,其支付时间是2018年3月份之前。因此,原告在2017年12月提起的仲裁申请对2017年度年休报酬仲裁不产生效力。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2017年度年休报酬争议,属于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不符合受理条件。2、如原告主张的年休报酬有事实依据的话,则应当由被告华数网络公司支付。首先,华数网络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应由用工单位支付年休报酬。原告是被告下属的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规定,于2016年分流给华数网络公司借用。该类借用情况是我国特殊的人事用工制度造成的,有别于劳务派遣等情形,借用单位本身负有接纳安置被分流人员的特殊社会责任,因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流由企业借用的情形中,年休假报酬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即借用单位支付,才符合该类借用现象的社会效果和政策目的。其次,根据俩被告签订的《事业编制人员借用协议》约定,华数网络公司负责借用人员的人力成本,广播电视台负责代发借用人员的档案工资,且原告作为分流人员,也实际已接受并参加了华数网络公司工作。年休报酬属于工资报酬范畴,是华数网络公司借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力成本。原告作为经批准后由企业借用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年休报酬应由借用单位即华数网络公司负责发放。最后,关于原告是否符合享受年休报酬的条件,则取决于原告在华数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已享受了休假以及是否存在因原告个人原因不享受年休等情形。3、关于原告的档案工资问题。根据《事业编制人员借用协议》约定,原告的档案工资由广播电视台代发,其具体形式是,根据原告的工作经历和职称级别等因素,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档案工资标准,该部分的档案工资以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工资清单为准,由华数网络公司支付给广播电视台,再由广播电视台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华数网络公司工作期间,除档案工资之外的其他待遇和福利,另按华数网络公司的规定,直接由华数网络公司向原告支付。年休报酬不是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因此,该笔报酬不属广播电视台代发的范围,如果依法需要支付的,应由华数网络公司根据原告的实际年休天数和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华数网络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广播电视台法人登记信息、原告等70人进台工作时间清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借用协议》、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确认瑞安市广播电视台和瑞安市有线网络中心工作人员的通知(瑞人社[2015]107号文件),证明原告原属市广播电视台事业编制员工及被借用到华数网络公司工作的事实。证据2、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瑞劳人仲收字[2018]008号),证明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事实。证据3、《关于市直机关事务单位G20工作奖励发放具体操作口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瑞人社[2017]3号)》,证明瑞安市事业单位编职人员G20奖励及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的依据。证据4、G20峰会期间值班加班相关的通知文件,证明原告参加了G20峰会值班加班的事实。
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华数网络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文件上没有发文机关,单位无法确定,没有相关单位予以证实,俩份文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实。证据4,公司虽然在该段时间强行取消年休假,但公司将年休假时间延长半年。
被告广播电视台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借用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由华数网络公司借用,之后原告的考核都由华数网络公司进行管理,原告的工作报酬也是由借用单位负责发放,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借用目的和借用义务,福利待遇也是用工单位负责。对证据2的真实性、客观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仅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然而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原告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来源不认可,文件中明确提到是温州市直管辖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华数网络公司提供证据:证据5、《瑞安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瑞安华数[2016]43号)、工作例会记录,证明被告华数网络公司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证据6、《事业人员离岗退养协议》,证明原告***已于2017年2月自愿离岗退养。证据7、原告等70人年休假清单,证明原告于2017年的年休时间。
被告广播电视台提供证据:证据8、《瑞安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瑞委办[2013]6号)、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瑞安市有线网络中心的通知(瑞编[2013]143号),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瑞安市有线网络中心更名等事项的批复(瑞编[2015]90号),证明原告系市广播电视台隶属的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人员。证据9、《瑞安市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瑞委办[2012]55号),证明按照省委省政府同意部署,原告等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分流归华数网络公司。证据10、工资清单,证明原告等人2017年档案工资。
针对俩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联,且不能证明原告待证事实。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互相矛盾。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7的合法性无异议,对真实性有异议,以原告的陈述为准。对证据8,不能证明原告系广播电视台隶属的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人员,相反可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广播电视台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应当享受广播电视台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待遇。原告作为广播电视台事业编制人员从来就没收到这些文件的告知书,也从来不清楚这些文件的具体内容。原告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是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改变原告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和待遇。对证据9,不能证明按照省委省政府同意部署,原告等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分流归华数网络公司的事实。根据被告广播电视台与华数网络公司签订的《事业编制人员借用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是借用而非分流。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上述争议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4-10以及证据3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证据3中《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务单位G20工作奖励发放具体操作口径》上面没有发文单位机关,其内容无法确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播电视台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隶属于被告广播电视台。原告系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事业编制职工。2013年9月份,原告从被告广播电视台被借用到被告华数网络公司。2015年12月23日,俩被告签订了《事业编制人员借用协议》(甲方:市广播电视台,乙方:华数网络公司)。协议约定:瑞安市有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隶属于瑞安市广播电视台,核定事业编制共216名。甲方将该中心全体人员借用到乙方。双方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好相关人事管理工作。甲方职责:……(二)工资发放:负责借用人员政策性工资调整和工资代发工作;(三)法定福利:按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调整、缴纳借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乙方职责:(一)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借用人员的人力成本及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二)负责借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重要人事文件材料整理汇总,及定期报送给甲方人事部门签收。(三)协助甲方对借用人员进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2017年,被告广播电视台向部分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发放G20工作奖励15000元。原告向被告广播电视台、华数网络公司要求发放G20工作奖励和年休假工资报酬遭拒。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及被告华数网络公司、广播电视台立即支付尚欠原告G20工作奖励15000元及年休假工资报酬9900元。该委一直未予立案。
另查明,原告***于1984年4月入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属于人事争议民事纠纷。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但其内容涉及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人事争议,原告已就本案争议申请仲裁。关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分述如下:一、关于原告请求确认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请求。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原告要求确定其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向原告发放G20工作奖励的问题。首先,原告的人事关系仍隶属于广播电视台,原告无权要求华数网络公司向其发放奖励。其次,广播电视台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有权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单位内部的分配办法。原告没有参加广播电视台G**期间加班值班,不向其发放相关奖励并无不妥。原告以事业编制身份为由,要求与被告广播电视台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来看,普遍都是由职工根据个人选择确定年休时间,然后由单位审批,因此,在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单位提出年休申请,应当认定原告系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俩被告关于原告就2017年度年休假报酬未经人事仲裁前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胜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项霖耀